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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環保廳關于印發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后續市場環保監管實施辦法 (試行)的通知

2015-11-18 17:27

市場環保監管實施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完善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后續環保審批事項監管措施,按照省政府《關于公布企業登記前置許可項目目錄的通知》(閩政〔2014〕13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政辦〔2013〕142號)和《關于印發福建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后續市場監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閩政辦〔2014〕64號)要求,結合我省環保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堅持解放思想、求實創新,按照“寬進嚴管”的原則,明確“先照后證”登記制度改革后續環保審批事項的監管職責,健全配套監管制度,加強相關部門協作,防止監管缺位和監管力度減弱,為我省加快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建設提供制度保障。

二、監管依據

(一)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福建省環境保護條例》等;

(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環境保護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閩政辦〔2010〕47號)及其他。

三、監管職責和措施

(一)落實本部門行政審批項目的監管職責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省、市、縣分級審批);

2.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省、市、縣分級審批);

3.排污許可證核發(省級暫不核發,由市、縣級核發);

4.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核發(省、市、縣分級核發);

5.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省級核發,其中Ⅳ、Ⅴ類放射源和Ⅲ類射線裝置委托市級核發);

6.固體(危險)廢物轉移審批(省、市分級審批);

7.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省級審批);

8.加工利用國家限制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廢電機等企業認定(省級審批)。

未列明的環保行政審批項目,按照審批權限實施監管;今后因行政審批改革等原因帶來環保審批事項發生變化的,環保部門監管職責應作相應調整;上級環保部門(包括環境保護部)負責的行政審批事項,下級環保部門應當協助監管或者負責監管。

(二)明確監管措施

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后,我省現有的環保行政許可審批均未列入市場主體工商登記注冊的前置審批;涉及需要環保審批的市場主體,可以直接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先取得營業執照,再向環保部門申請相關審批;但相關環保審批作為行政許可的性質并不發生改變,市場主體應當在辦理相關環保審批后方可投入經營。市場主體“寬進”后,各級環保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監管”和“屬地管理”的原則,隨之加強“嚴管”,依法嚴肅查處下列環境違法行為: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重點查處建設項目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5年,建設項目方決定開工建設,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報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核,擅自開工建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等違法行為。

2.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重點查處試生產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超過3個月,建設單位未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或者延期驗收的;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等違法行為。

3.排污許可證核發。重點查處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為。

4.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核發。重點查處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未依法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未依法重新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換證,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等違法行為。

5. 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重點查處無許可證或者未按許可證規定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活動;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而未按照規定辦理延續手續;未依法辦理許可證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變更手續等違法行為。

6.加工利用國家限制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廢電機等企業認定。重點查處未經認定,擅自加工利用國家限制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廢電機的違法行為。

7.固體(危險)廢物轉移審批。重點查處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違法行為。

8. 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重點查處未經批準擅自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等違法行為。

環保部門在監管過程中發現市場主體存在上述違法行為,但查處權限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環保部門處理,落實后續監管責任。

四、部門協同監管機制

(一)各級環保部門應當根據《福建省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辦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監督制度,主動核查、及時處理無證經營行為;發現無須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無照經營行為,應當及時通報或者移送工商部門處理;發現無證經營行為不屬于本部門行政許可監管范圍的,應當及時通報或者移送有關行政許可的主管部門處理。

(二)按照省政府要求,在全省統一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成之前,可先依托福建省工商系統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實現部門間許可審批、資質資格和行政處罰等信息的互聯互通,運用共享,推進協同監管。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三)各級環保部門應當強化信用監管,推進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努力實現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在發展改革、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管機構及其他部門之間的共享,形成市場主體“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機制。

(四)各級環保部門在監管中發現市場主體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宣傳引導。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加強宣傳疏導,履行告知義務,在處罰無證市場主體時,應當及時告知其辦理環保行政審批事項,引導其守法經營。

(二)提高服務效能。各級環保部門要適應工商登記制度改革要求,進一步優化審批流程,減少審批環節,同時加強業務培訓,提高服務效能,為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提供保障。

(三)暢通舉報渠道。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環保部門舉報未經環保行政許可的經營行為,各級環保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及時受理舉報和投訴。

(四)嚴格工作制度。要高度重視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后續環保審批事項監管工作,健全實施方案,落實保障措施,及時研究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困難和問題,確保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后續環保審批事項監管工作高質高效、持續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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