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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環境保護廳 福建省公安廳關于轉發加強環境保護與公安部門執法銜接配合工作意見的通知

2015-11-18 17:26

閩環保法〔2014〕3號

發布時間:2014-01-07 

各市、縣(區)環保局、公安局(分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環境與國土資源局、公安局:

   環境保護部、公安部近日下發《關于加強環境保護與公安部門執法銜接配合工作的意見》(環發〔2013〕126號),要求各級環保、公安部門加強在環境執法工作中的銜接配合,發揮聯動優勢,加大查處力度,形成打擊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合力,現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貫徹意見:

  一、明確環境執法銜接配合的職責。各級環保部門應當嚴格依法行政,強化日常監督執法,對環境違法行為做到有案必查、違法必究,在辦理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案件中,主要是發現、查處、移送涉嫌犯罪的行為,以及提供專業知識和技術支持等后續配合協調工作;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針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對涉嫌環境犯罪的案件立案偵查,排除環境執法阻撓因素,保障執法順利進行。

   二、建立環境執法銜接配合的機制。各級環保、公安部門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商議重大工作事項,強化聯動協作;建立聯絡員制度,促進信息互通,協調聯動執法和辦理環境違法犯罪案件;建立完善案件移送機制,明確案件移送的職責、時限、程序和監督等要求,規范聯動執法程序,防止“以罰代刑”;建立重大案件會商督辦制度,針對案情重大、復雜、社會影響大的案件,圍繞案件性質、復雜程度、涉及范圍、可能導致的后果等情況,進行風險評估,并對案件的調查、證據的使用等細節進行討論;建立緊急案件聯合調查機制,環保、公安部門在應對重大環境污染等緊急情況時,要及時啟動相應的調查程序,聯合出動、分工協作,防止證據滅失;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機制,環保、公安部門根據各自專業特長和執法特點相互補充、相互指導,提高聯動執法效率;建立獎懲機制,調動執法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預防失職、瀆職、濫用職權事件的發生。

   三、加強環境執法銜接配合的保障。各級環保、公安部門要加強銜接配合工作的組織領導,對口銜接,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指定專人負責案件移送審查工作,推動銜接工作的常態化和制度化。加強案件調查取證、移送辦理及有關法律適用知識的培訓,提升環境執法辦案能力和水平。

福建省環境保護廳     福建省公安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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