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國環境保護產業行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管理辦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商務部信用工作辦公室、國資委行業協會聯系辦公室關于行業信用評價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商秩字[2009]7號)的相關要求,商會協會要建立對被評價企業的動態管理制度,企業信用等級三年有效,有效期內,獲信企業每年應當按時接受復審。
第三條 中國環保產業行業信用企業年度復審工作,由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信用評價領導小組領導,協會信用評價辦公室負責組織。復審結果由協會公告。
第四條 復審內容為《中國環境保護產業行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年審申報表》(以下簡稱《年審申報表》)規定的內容。信用企業不按要求提交《年審申報表》的,視為放棄企業信用等級,將在年度復審公告時取消其信用稱號和等級。三年內不受理重新申報。
第五條 復審采取簡單有效的程序進行。詳見下圖:
第六條 受評企業在復審要求的時間內出現以下違法違規和失信行為,經“信用辦”核實后,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發出警告通知書、降低或取消信用等級等方法進行處理。凡被取消信用等級的企業,自取消之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信用等級評價。
1.企業產品或提供的環境服務發生質量問題,達不到有關標準,被相關政府部門查處;
2.企業發生安全事故,被相關政府部門查處;
3.企業發生污染環境的事故,被環保部門查處;
4.企業出現勞動保障問題,被相關政府部門查處;
5.企業偷逃納稅,被相關政府部門查處;
6.企業在年度復審申報時提供虛假財務報表;
7.企業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拒絕發表意見或出具保留意見的;
8.企業因其他問題被投訴或舉報,經協會信用辦核實的。
第七條 受評企業接到復審意見后,須認真整改,并在規定期限內將整改情況報協會信用評價辦公室。凡被降低或取消信用等級的單位,企業須將原信用等級證書和銅牌寄回,其中被降低信用等級的企業由協會更換新證書、銅牌。
第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信用評價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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