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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環境污染治理資格行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中“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的自律作用”和《環保部關于環保系統進一步推動環保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環法[2011]36號)文件精神,積極配合我省節能減排和生態建設,進一步規范環境污染治理市場行為,促進環保服務業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治理資格,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承擔環境污染治理業務的能力;環境污染治理行業資格認定,是指為適應和滿足環境保護的特殊需求,對我省從事環境污染防治工程設計、環保設備施工安裝、運行調試的能力及范圍等進行行業評價和認定。 第三條 認定范圍包括廢水治理、廢氣治理、固體廢物處理處置(不含危險廢物)、噪聲振動治理與控制和生態環境修復5個專業類別,其中廢水治理、廢氣治理、生態環境修復類別分設若干小類別(見福建省環境污染治理工程專業類別劃分)。 第四條 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福建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以下簡稱省環保產業協會)會員單位均可申請福建省環境污染治理資格行業認定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第五條 資格證書分為正式資格證書和臨時資格證書兩種類型。正式資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臨時資格證書有效期為1年。 第二章 正式設計資格證書申報條件及材料提交 第六條 申請福建省環境污染治理設計正式資格認定證書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2、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且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 4、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要求: (1)每申請任何一大類(廢水治理、廢氣治理、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噪聲振動治理與控制和生態環境修復五大類),必須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博士以上學歷或注冊環保工程師)的人員不少于2名。 (2)申請固體廢物處理處置類別、噪聲振動治理與控制類別,需配備本專業及相關專業中級職稱以上技術人員2名和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技術骨干1名。 (3)申請每個小專業類別需配備本專業高工1名及相關專業中級職稱以上技術人員1名、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技術骨干1名;每申請增加一個小專業類別另需增加中級職稱以上技術人員1名、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技術骨干1名。 (4)上述專業技術人員不能跨大類別重復使用。 5、申請每個小專業類別需具有1個以上完整的工程實例。 第七條 申報福建省環境污染治理正式設計資格認定證書的單位,應提交下列材料: 1、正式設計資格證書申請表(附電子文檔);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3、工作場所自有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4、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學歷(學士)證、職稱證、勞動合同、近三個月的醫保社保繳交證明等復印件(以上均需驗證原件); 5、技術裝備清單; 6、工作管理及安全管理等制度文件; 7、完整的工程實例材料,包括:工程項目合同、方案、項目驗收監測或驗收報告、用戶意見(需要驗證原件); 8、獲國家、省級和行業協會頒發評定的獎項或專利等其他材料。 第三章 臨時設計資格證書申報條件及材料提交 第八條 申請省級環境污染治理臨時設計資格證書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 2、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且面積不少于70平方米; 4、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要求: (1)每申請任何一大類(廢水治理、廢氣治理、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噪聲振動治理與控制和生態環境修復五大類),必須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博士以上學歷或注冊環保工程師)的人員不少于1名。 (2)申請固體廢物處理處置類別、噪聲振動治理與控制類別,需配備本專業及相關專業中級職稱以上技術人員2名和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技術骨干1名。 (3)申請每個小專業類別需配備本專業高工1名及相關專業中級職稱以上技術人員1名、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技術骨干1名;每申請增加一個小專業類別另需增加中級職稱以上技術人員1名、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技術骨干1名。 (4)上述專業技術人員不能跨大類別重復使用。 第九條 申請福建省環境污染治理臨時設計資格認定證書的單位應提交下列材料: 1、臨時設計資格證書申請表(附電子文檔);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3、工作場所自有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4、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學歷(學士)證、職稱證、勞動合同等復印件; 5、技術裝備清單; 6、工作管理及安全管理等制度文件。 第四章 正式設備安裝施工資格證書申報條件及材料提交 第十條 申請省級環境污染治理正式設備施工安裝資格認定證書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2、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且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 4、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要求: (1)每申請任何一大類(廢水治理、廢氣治理、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噪聲振動治理與控制和生態環境修復五大類),必須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博士以上學歷或注冊環保工程師)的人員不少于2名;另需配備二級建造師1名; (2)申請固體廢物處理處置類別、噪聲振動治理與控制類別,需配備本專業及相關專業中級職稱以上技術人員2名和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技術骨干1名; (3)申請每個小專業類別需配備本專業高工1名及相關專業中級職稱以上技術人員1名、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技術骨干1名;每申請增加一個小專業類別另需增加中級職稱以上技術人員1名、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技術骨干1名; (4)上述專業技術人員不能跨大類別重復使用。 5、申請每個小專業類別需具有1個以上完整的工程實例; 6、具有地(市)以上建委頒發的建筑業企業施工資格證書或與擁有上述資質的企業簽訂的正式合作協議。 第十一條 申請福建省環境污染治理正式設備安裝施工資格認定證書的單位應提交下列材料: 1、正式設備施工安裝資格證書申請表(附電子文檔);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3、工作場所自有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4、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學歷(學位)證、職稱證、勞動合同、近三個月的醫保社保繳交證明等復印件;(以上均需驗證原件) 5、技術裝備清單; 6、工作管理及安全管理等制度文件; 7、地(市)以上建委頒發的建筑業企業施工資格證書或與具有上述資質的單位建立的協作關系證明文件(包括對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施工資格證以及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以上均需驗證原件) 8、完整的工程實例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方案、項目驗收監測或驗收報告、用戶意見。(以上均需驗證原件) 第五章 臨時設備施工安裝資格證書申報條件及材料提交 第十二條 申請環境污染治理臨時設備施工安裝資格證書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1、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 2、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且面積不少于70平方米; 4、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要求: (1)每申請任何一大類(廢水治理、廢氣治理、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噪聲振動治理與控制和生態環境修復五大類),必須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博士以上學歷或注冊環保工程師)的人員不少于1名;另需配備二級建造師1名(可以兼職或聘用); (2)申請固體廢物處理處置類別、噪聲振動治理與控制類別,需配備本專業及相關專業中級職稱以上技術人員2名和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技術骨干1名; (3)申請每個小專業類別需配備本專業高工1名及相關專業中級職稱以上技術人員1名、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技術骨干1名;每申請增加一個小專業類別另需增加中級職稱以上技術人員1名、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技術骨干1名; (4)上述專業技術人員不能跨大類別重復使用。 5、具有地(市)以上建委頒發的建筑業企業施工資格證書或與擁有上述資質的企業簽訂的正式合作協議。 第十三條 申請福建省環境污染治理臨時設備施工安裝資格證書的單位應提交下列材料: 1、臨時設備施工安裝資格證書申請表(附電子文檔);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3、工作場所自有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4、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學歷(學位)證、職稱證、勞動合同等復印件; 5、技術裝備清單; 6、工作管理及安全管理等制度文件; 7、地(市)以上建委頒發的建筑業企業施工資格證書或與具有上述資質的單位建立的協作關系證明文件(包括對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施工資格證書以及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第六章 認定程序 第十四條 申請資格(含臨時)證書的單位需填寫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報送省環保產業協會秘書處。 第十五條 省環保產業協會秘書處收到申報材料后進行型式審查,審查初步達到要求的,適時組織行業專家或工作人員對申報單位進行現場考察核實。對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予以批準并頒發資格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予以退件處理。 第十六條 對于資格證書到期復審的單位,將根據情況,采取抽查的方式進行現場考察,并結合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視情況予以批復。臨時資格證書到期復審最多不超過2次,超過2次的單位,需重新申報。 第十七條 對于資格證書到期復審并有增項的單位,需組織行業專家或工作人員對申報單位進行現場考察核實。對符合增項條件的申報單位予以批復,對不符合增項條件的單位予以退件處理,并保留原資格證書內容。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需要重新換發證書: 1、需要增加或減少專業類別的; 2、臨時資格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升級轉正的; 3、正式資格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復審的。 第七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 獲得資格證書單位必須與省環保產業協會簽訂福建省環境保護產業行業自律承諾書,自覺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行業準則和行業道德。 第二十條 持證單位必須嚴格按申請的類別范圍承接業務,確保工程質量,驗收合格,達標排放。 第二十一條 持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30日內向省環保產業協會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1、單位發生分立、合并的; 2、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變更的。 第二十二條 持證單位辦理變更手續,應提交下列材料: 1、工商部門提供的變更證明材料; 2、單位變更后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原資格證書正、副本原件。 第二十三條 在福建環保產業網上設置專欄,登載獲證單位名錄及其證書業務范圍。 第二十四條 持證單位有下列情節之一的,省環保產業協會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停止使用資格證書或吊銷資格證書: 1、以欺騙、弄虛作假手段申請資格證書的; 2、出賣、轉讓、出借、涂改、偽造資格證書的; 3、擅自超越資格證書規定范圍承接業務的; 4、允許無證單位或個人掛靠其名下,從事環境污染治理業務的; 5、因持證單位原因造成所承擔的環境污染治理項目出現重大技術或責任事故,經認定存在直接或間接責任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受到政府相關部門處罰的。 第二十五條 被吊銷資格證書的單位,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資格證書申報文件的格式和內容統一制定,可在福建環保產業網站(www.fjepi.com)下載。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環保產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經2019年4月23日福建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六屆理事會2019年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9年5月8日正式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