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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章程

(2020年12月8日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福建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英文名稱:Fujian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縮寫:FAEPI)。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省從事環保產品生產、環境友好產品生產、環境保護服務業、資源循環利用的單位和與環境保護產業相關的單位自愿參加而聯合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地方社會組織。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福建省。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國家在經濟建設中的各項方針、政策。團結廣大會員從事以節能減排、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為目的的各種經營性活動;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為政府、行業、企業提供服務。反映會員愿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福建省生態環境廳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監事長。

第六條本會的辦公地點在福州市鼓樓區華屏路省直·屏東城6號樓2602室。本會的網址是www.yagyesh.com。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地方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條例等,參與制定環保產業行業發展規劃、發展戰略、產業政策;

(二)開展先進環保實用技術(示范工程)、環保產品評審認定和環境保護技術成果鑒定;進行環境污染治理資格行業認定;組織國家重點環保實用技術示范工程)、“環保產品”、“綠色之星”、“環境標志”產品的推薦;協助環境服務認證(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服務認證和自動監控系統運營服務認證)工作咨詢、初審、配合現場審查及相關培訓的組織實施;

(三)制訂行業規章和公約,開展行業信用等級評價等工作,規范行業行為;協調企業之間關系,推動橫向聯合。加強省內外行業間聯系,促進環保產業交流合作;

(四)開展環保產業人才、技術和會員業務培訓;編緝和出版環保產業內部刊物;開展學術研討活動;

(五)參與國家和省級環境標準制定;探索并組織我省行業團體標準編制工作;開展技術咨詢、技術研究、推廣交流和新聞發布等多種形式服務活動;

(六)參加國內外環保產業技術交流與合作,引進國內外先進的環保技術、設備、產品和管理經驗,推廣本省先進技術、設備和產品;舉辦各類環保技術、產品展覽會和技術研討會、報告會等;組織環保企業出國考察,推動環保產品與技術出口,為一帶一路建設貢獻力量;

(七)受政府或有關部門委托,開展行業調查和行業統計,編印行業年鑒、企業名錄和清冊等,為領導機關和有關部門決策提供咨詢和建議;

(八)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或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承辦與環境保護產業有關的工作。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省內注冊、獨立法人單位;

(五)個人會員一般為具有高級職稱以上、在本行業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專家學者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環保、建設、市政系統機關、事業單位從事環保及相關專業的在職或者離(退)休的專業技術人員優先。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申請入會單位(或個人)向協會秘書處提出申請,并填寫入會申請表,提供相關材料;

(二)經協會秘書處審查批準,在繳納當年會費后,頒發會員銅牌或證書,并在協會網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提供可能的幫助;

(五)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布置的相關工作;

(四)按規定的標準和時間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到屆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在屆中提出退會或自動喪失會員資格、被除名的,應及時交回本會當年或按屆發放的會員證書(銅牌),否則本會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連續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連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七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單位基本情況進行記載并對會員單位信息保密。會員單位情況發生變動或變更的,應當及時向本會報備,以便及時修改變更。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本會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不得通過授權由理事會或其他機構和個人代為行使,有法律法規、本章程示范文本的特殊授權除外。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會員代表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按得票數確定,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會員單位總數的1/3。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政治立場堅定,遵紀守法,堅持黨和國家的環保政策方針;

2堅持原則,熱心環境保護事業和本職工作,具有一定的技術專長,工作能力突出。所在單位應為本行業領域、區域內的骨干企業,具有較強的帶動作用和較高的社會信譽,經濟效益穩定;

3身體健康,工作經驗豐富,思想活躍,協調能力較強;

4支持本會工作,積極參加我會及相關單位開展的各種活動,愿意為本會發展提供服務并做出貢獻。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二)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秘書長為聘任制的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開辦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每屆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

(一)負責人的調整;

(二)名譽職務人選的表決。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在條件許可時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每屆3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會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因特殊情況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時,可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負責人由理事從理事中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但是原則上不超過常務理事的1/2)。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或工作需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負責秘書處財務和人事管理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完成年度工作報告(含財務);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5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4名。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決議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第四十八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四十九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一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三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四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六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應及時向理事會報告,在覆蓋本會活動范圍內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七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第五十八條 本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五十九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六十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本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毮苁潜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本社會組織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六十一條 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本社會組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六十二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六十三條 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六十四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六十五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或為政府服務(政府購買服務)所得;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六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七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七十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七十 本會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職級(職稱)、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七十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七十八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七十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八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十章       

第八十 本章程經2020128日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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